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10月28日消息,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全称《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该坚决合法合理、过罚非常、程序不顾一切、行政效率、教育惩处结合的原则。依法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还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判处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登记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登记执业人员,判处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的行政处罚。
此外,《实施办法》具体,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贬斥或者减低惩处:(一)主动避免或者减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不受他人威逼有违法行为的;(三)因应行政机关公安部门违法行为有立功展现出的;(四)其他依法贬斥或者减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在《裁量基准》适当档次内从宽惩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惩处:(一)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起事故责任的;(二)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不存在打破资质、转包(出让业务)、违法分包、北航、外借资质等不道德的;(三)登记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不存在登记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完全一致,或者交易外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不道德的;(四)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登记执业人员多次实行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后,逼不修正,之后实行违法行为的。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查阅《裁量基准》请求页面下方“读者原文”。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不道德,增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纲要(2015—2020年)》,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拥有的自律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之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全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长短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区分有所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具体行政处罚的明确标准。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实行行政处罚可以自由选择惩处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该严苛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该坚决合法合理、过罚非常、程序不顾一切、行政效率、教育惩处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依法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判处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登记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登记执业人员,判处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找到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涉及证据材料逐层请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必要找到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认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行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并必须判处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收押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示的惩处建议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收押案件证据材料。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指出证据过于充份的,可以拒绝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足调查,也可以必要调查取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该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行政处罚,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于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报》(建督〔2017〕96号)遵守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要求依法做出后,应该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审批,并列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该具体遵守停业整顿惩处的起止日期,起算数日期应该考虑到适当的文书制作、递送、合理范围得悉等因素,但不得多达惩处要求做出后7个工作日。再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早已受到暂扣安全性生产许可证惩处的,对其实行责令停业整顿惩处时,应该在限暂扣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认停业整顿的遵守期限。
第十二条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接续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接续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接续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接续新的工程项目。减少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惩处的范围是企业接续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责令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惩处的范围是适当执业资格登记的全部专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贬斥或者减低惩处:(一)主动避免或者减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不受他人威逼有违法行为的;(三)因应行政机关公安部门违法行为有立功展现出的;(四)其他依法贬斥或者减低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在《裁量基准》适当档次内从宽惩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惩处。(一)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起事故责任的;(二)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不存在打破资质、转包(出让业务)、违法分包、北航、外借资质等不道德的;(三)登记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不存在登记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完全一致,或者交易外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不道德的;(四)工程勘查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登记执业人员多次实行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后,逼不修正,之后实行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成立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对根本性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获取咨询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行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展开评估。第十六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行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以及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惩处,应该参考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订适当基准。
第十七条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找到涉嫌犯罪的,应该及时收押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推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除。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根本性突发事件总办处置办法》(建法〔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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